
超載計算機
◎ 超重:
◎ 罰鍰:
◎ 處置:
※ 註釋:
◎ 一、核定總重怎麼判斷?
(1) 聯結車依總聯結重、第五輪載重其中數值較低者為基準。
(2) 其餘種類依車輛總重為基準。
(3) 如有舉軸(輪胎舉起不落地)情形,依據交通部95.05.30.交路字第0950033500號函,請參考安全規則附件十一,依車輛落地軸數查表做為基準。
◎ 二、過磅時,不含駕駛人重量。
◎ 三、卸貨分裝及勸導規定,依據處理細則12條、13條辦理。
◎ 四、裝載整體物品超重,未請領臨時通行證者,依處罰條例29條1項2款舉發;有請領通行證仍超重者,方得舉發29-2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