◎ 駕駛車種:
◎ 汽車駕照狀態:
◎ 機車駕照狀態:
◎ 五年內再犯:
◎ 一、處罰對象 (1) 21條處罰駕駛人,另舉發21條6項處罰所有人並吊扣牌照(所有人與駕駛人分屬二人為前提)。 (2) 21-1條處罰駕駛人及所有人,另舉發21-1.5吊扣牌照。 (3) 22條處罰駕駛人。
◎ 二、違反35條吊扣期間、吊註銷後未再考領者,另舉發21條3項或21-1條3項。
◎ 三、不聽制止或不服稽查,另舉發60條3項。
◎ 四、職業駕照經註銷未換領普通駕照,不得駕駛汽車。
◎ 五、21條1項9款所稱持照條件,請參照安全規則61條及61-1條。